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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能否要求返还丈夫赠予第三者财产

2012-03-05 16:55:31 来源:


妻子能否要求返还丈夫赠予第三者财产

张先生与秦女士结婚多年,随着时间的流逝,感情渐渐变得平淡。张先生在工作中结识了单身的李小姐,双方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张先生为博得李小姐欢心,出资150万元为李小姐购置了一套房屋。秦女士清点家庭存款时,发现账目不对,质问张先生,才得知张先生擅自动用夫妻共同存款为李小姐购房的事实。因此,秦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先生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返还150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李小姐行为的效力。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如无特殊约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拥有平等的处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此,依据本案事实张先生未经其配偶秦女士同意将夫妻共有大额财产赠与第三者李小姐属于无权处分。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无权处分在权利人追认后方为有效,即在追认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非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所以,秦女士有权撤销该赠予合同,要求李小姐全额返还赠予的价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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